提到婚外情,就要提到婚姻制度。人类现行的婚姻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人类从古至今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即一夫一妻制)。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这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在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愚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婚姻的本质是什么呢?
马克思认为,婚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社会属性是其本质属性。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家庭建立的基础:
首先,婚姻具有自觉性。认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糊里糊涂被潮流所裹挟便结婚,无论对自己还是对对方,都是不负责任的,这同不知道薪水、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就开始工作是一样的。
其次,婚姻具有责任性。婚姻一旦缔结,结婚双方便要经历角色的转换,单身男性成为丈夫再到后来的父亲,单身女性成为妻子再到后来的母亲,男女双方角色丛内角色的增加与变化必然带来双方责任的增加。更多责任的形成使男女双方在做出决策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更多更复杂。
第三,婚姻具有现实性。从社会交换理论看,婚姻的缔结也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双方都能从对方身上汲取到自己作为个体时不能得到的资源,从而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创造条件。所谓的“门当户对”、“郎才女貌”就是婚姻背后所隐藏的一种假设。
第四,婚姻具有社会性。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之后,加进了各自所拥有的人际网络、社会关系,人际交际圈得到了大大的拓展,社会资本也因而得到积累。因此,婚姻一旦形成,“二人世界”便开始瓦解,“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后愈发明显,夫妻任何一方过多的应酬都是对婚姻根基的潜在威胁与动摇。婚姻的这种社会性使得许多人发出“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的感慨。
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是由经济的原因发生的,当这种原因消灭的时候,这种制度才能十足地实现.因为随着生产资料的转化为社会公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也都归于消灭了。个体家庭也随着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公有而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私人的家庭经济变为社会的工业,孩子的照管及其教养成为公众的事情。”一夫一妻制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之后的产物,卖淫、夫妇其中一方不忠等行为的出现,都是经济资源分配不均的结果。正是这种经济资源的稀缺,和人类在满足低层次需要之后对更高层次需要的无限膨胀的欲望,才造就出了那些因为不能满足自身欲望从而通过非正常途径来获取资源的人群,当代社会中的“傍大款”、“傍富婆”等现象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而当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公有之后,社会财富为大家所共有,夫妻任何一方不存在资源占有上的优势,每个人的欲望都可以从社会的共有财富中得到满足,夫妻之间就把更多的精力放于双方的沟通交流之上,因而也就能使以爱情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一夫一妻制得到进一步地巩固和加强。而沟通交流的方式之一,便是夫妻间的性爱。
恩格斯认为:“今日的性爱,是与单纯的性欲,是与古代的恋爱之神在本质上不同的。第一,它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在这一方面,妇女是与男子处在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爱神的时代,是决不征求妇女的同意的。第二,性爱达到这样的猛烈性与持久性的程度,即不能得到对方以及与对方分离,在双方看来,若不是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件大不幸;两方仅仅为了互相占有起见,甘冒很大的危险,直至拿生命为赌注,而这种事情,在古代充其量仅在破坏夫妇贞操的场合之下才有的.”由此可见,性爱是爱情的升华。
人的性爱活动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