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如何自我保护 |
蛛丝马迹调查网 - 婚姻 日期:07-07-18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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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感情。现在,这个男人使你心已死情已灭,但并不说明你不会遇上新的爱情,你尽可以用你没离婚的老公的钱去买新的衣裙首饰化妆品,把自己打扮得清新可人,充满迷人魅力。你的老公既然不想和你离婚,乐观地看,你便处在进可攻退可守的有利地势。
2.尽可能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充分保护自己的应得权利
我们不主张婚前财产公证,是因为我们不希望离婚,我们是在为稳定婚姻进行努力,当这种努力宣告失败,离婚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还是应努力去争得我们应有的财产、权益。并非未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就无财可争、无权可争。
那么,有哪些方面是自己应得的呢?
一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得财产,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有权获醛保护自己应有的部分。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例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是法律规定属于一方的财产应坚决保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依照法律的规定,属于自己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另有协议的外,无论婚前,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自己都拥有占有、分配、处置的一切权利。这当中的绝大多数财产我们不需要公证都有证据说明其归属,所以大可不必因婚前未进行财产公证而轻易放弃应属自己的权益。
三是力争对子女的抚养费用,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在离婚时若子女归自己抚养,自己在离婚中又并无过错,那么我们必须坚决依法争取这笔费用,同时应该注意落实有关离婚执行条款。
四是确保自己接受援助权不受侵害。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五是争取伤害赔偿权。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是有情的义有责任心的配偶,以上过错是绝对不可能实施的。凡是离婚的另一方有以上过错,就说明他(她)根本就是一个无情无义无责任心的人,一个根本不尊重你的情感和尊严的人,对这样的人,我们绝对不可手软,必须奋起保护自己。我想,法律永远是站在正义一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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