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构成 |
蛛丝马迹调查网 - 婚姻 日期:07-07-18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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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
蛛丝马迹调查网讯: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调整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取决于两个基本条件: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律的调整。这些法律主要通过规范婚姻家庭主体的行为来实现其调整目的,同时在出现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时,也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否定、矫正或者补救。凡是不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不是法律关系。比如爱情关系以及不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亲属关系(叔侄关系、甥舅关系、妯娌关系之类)等等,都只受道德和习俗的调整,因此不具有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性质。
同时,任何法律规范都只是抽象的规则,只是提供了一种模式,并不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只有在发生一定的婚姻家庭法律事实时,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及其变化。
婚姻家庭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法律事实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标准是与当事人意志的关系。按照这种标准划分,可以将婚姻家庭法律事实分为婚姻家庭行为和自然事实两大类。这里所说的婚姻家庭行为,是指直接体现婚姻家庭主体意志的合法行为,如依法结婚、离婚、建立收养关系、当事人订立婚姻财产协议等等。非法行为不产生婚姻家庭法律后果,比如非法同居并不发生结婚的效力。这里所说的自然事实,虽然可能与人的行为有关,但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其本身总是表现为一种自然一现象。这种现象可以是某种客观的自然事件,如出生和死亡;也可以是某种状态的持续,这种持续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可能引起失踪的宣告,而一方被宣告失踪是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再比如年龄的增长会导致婚姻家庭权利义务的变化等等。
2、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要素
和其他的法律关系一样,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也包括三个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指参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享有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婚姻家庭义务的人。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赋予的,即任何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自然形成的和依法取得的两类。自然形成的资格缘于人的出生,依法取得的资格缘于法律的特别设定。缘于出生的人,这种资格一经法律确认,即当然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按照法律特别规定取得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人,没有特定的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并不当然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的特定主体。比如,具备了结婚条件的人只要不正式履行法定结婚程序就不能成为配偶一方;已经年满30周岁、无子女、具有抚养能力且身体健康的人有作为收养人的资格,并不意味着这些人都是收养人。因此,他们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得法定资格是前提条件,从事一定的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实际介入到婚姻家庭关系之中是必要条件。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有关主体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由于任何主体和客体的变动最终都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变动,所以权利和义务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一方的权利需要另一方履行相应义务才能得以实现,而一方的义务又限定在他方权利的范围之内。应当注意的是,婚姻家庭权利义务以特殊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具有较严格的限定,即不管是身份方面的还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限于亲属共同生活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越了这个范围,就已经不是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而是其他民事范畴的内容了。比如家庭成员间因为非共同生活和经营的需要而签订的契约,就是一般的民事契约。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婚姻家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从范围来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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