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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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蛛丝马迹调查网 - 婚姻法 日期:08-07-02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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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原则的确立是对封建包办强迫婚姻的根本否定。这一原则的内容是,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国家对公民合法婚姻权利的充分保护。
必须全面理解婚姻自由原则。显而易见,婚姻自由原则赋予婚姻当事人(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以充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也就是说,他们在选择和确定自己结婚或者离婚意愿的时候,独立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另一方和第三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强制。但是,这种个人独立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并不等同于婚姻实际上的成就或者解除的制约。第一是必须受婚姻关系社会性的制约。正是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国家就必然通过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对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制定必要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人对结婚或者离婚的选择和决定都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第二是必须受婚姻关系相对性的制约。任何具体的婚姻关系都表现为男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管是建立还是人为终止这种关系都必须考虑双方的意愿。一方面,缔结婚姻关系必须有双方的合意,“一厢情愿”只是表达个人愿望的自由而不是真正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如果企图将个人意愿强加给另一方,恰恰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另一方面,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完全契合,各自的离婚自由权利自然可以得到实现;如果缺乏充分的合意,一方享有表达离婚意愿的自由,另一方也有表达不离婚意愿的自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方的自由权利就只能表现为一种诉权,即提起离婚诉讼的自由权,而不是实际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
总之,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全部婚姻制度的基石。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应当坚决维护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同时注意防止对婚姻自由权的滥用。
2、一夫一妻
我国《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婚姻关系只能由一男一女组成,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一夫一妻原则是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反映。但是,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它仅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准则而不是一夫一妻制本身,不能将“一夫一妻原则”和“一夫一妻制”混为一谈。一夫一妻制(即个体婚制)是区别于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的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的婚姻制度。它是在“制度”的层面上确认由一男一女组成稳定的夫妻关系这样一种普遍婚姻形态,而不是在“法律”的层面上确立一种不可变通的婚姻原则。实际上,自一夫一妻制确立以来;古代社会的许多国家往往实行名义上的一夫一妻,而贵族男子可以用纳妾的形式有多个配偶。
我国法律将一夫一妻确立为一项基本的婚姻原则,首先是充分尊重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婚姻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恩格斯曾经指出,“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因此,“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同时,这一原则也是实现男女平等和保证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需要,因为任何的多偶关系必然造成两性地位的差异并且必将影响正常婚姻关系的谐调与稳定。
在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意味着一个人在一个期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允许任何多偶关系的存在。重婚被法律所严格禁止。重婚行为人要承担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是种婚姻家庭领域的犯罪行为;按照《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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